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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有关问题的陈述与答复

景咚科普82025-12-24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明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最近,网络上的一些媒体和网民对《刑法》136条的规定表示了关切和质疑。为此,记者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取得了联系。法工委相关领导对此作了解释与答复。

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草案的审议以及制定《刑法》第136条的相关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将于2023年八月举行,第一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于2024年六月举行,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该修正案已先后两次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公布,以供市民参考。在二次修改草案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并对各种类型的治安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5年6月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各方一致同意,实行治安违规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减少和避免“一罚终身”的情况,为将来建立我国的“轻罪档案封存”提供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此,笔者提出了将其立法化的建议。然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等有关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有关条款作出修改,由此形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已于2025年六月二十七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正式生效。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案一旦获得批准,就会正式生效,并将依法颁布实施。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的《香港法例》颁布以来,我们并未听到有关《香港法例》第136条的异议。

二、“哪个公子在抽烟?”

最近,又有评论对第136条的封禁措施提出“哪个小少爷吸毒了”,就法制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所确定的一项根本原则。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法治工作中,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越权,不能越权,不能越权,不能越权。宪法和立法法、相关组织法、相关议事规则等都对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为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证。立法活动不会受到特定利益团体、团体或个人的干扰。

三、治安违章档案封存的意义

“安全违规档案封存”是对公共安全违规信息的控制和管理,并非一项惩罚手段。实施治安违规档案封存制度,旨在对社会治安违规信息予以有效控制与规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杜绝被惩处人员"一罚一终身"的现象。“封存”并不意味着“删除”或“删除”,“相关”信息依然存在,但不能随意查询、提供或披露。第136条规定应当保密的档案,不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并提出了两种例外情况:第一,因案件审理需要,相关机关不能查阅;二是不适用于相关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可以查询的情形。第136条也明确了对被封存的违法档案的有关情况,依法调查的单位应严格保守秘密。

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两部法之间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适用的各种违法行为都是不构成犯罪,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这一点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凡是构成犯罪的,都要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将构成犯罪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定性为治安肇事罪,并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和处罚,是对法律的不正当适用,应予改正;反之,则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予更正。

在这两种法律适用的关系中,应注意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一些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等,但并不是一种公共秩序犯罪,应该按照刑事法律来处理,而不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第二种情形:一些属于公共安全问题,比如滥用药物等,但并不构成刑事案件,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不会涉及到刑法的处理。第三种情形:从对行为性质的规定或描写来看,一些行为既适用于《刑法》,也适用于《治安管理法》,例如《刑法》第35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对此,要先判断有没有构成犯罪,凡是构成犯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如果尚未构成刑事案件,则根据《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关于“封存毒品”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使用毒品是一种犯罪,而不是一种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所列的禁止非法使用档案的措施,也包含了毒品使用,有人对此提出了“禁止使用毒品记录”的问题,并对此表达了关切与困惑。关于这一点,请解释如下情形。

第一,国家对涉毒犯罪的处罚应以刑事法律进行。在我国现行的《刑法》第6章第7节中,对涉毒犯罪的行为及处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共12条。在刑法分则中,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规定是死刑。我国在打击吸毒犯罪方面的态度、措施、体制没有发生变化,禁毒斗争不放松。在刑事处罚方面,我国在国际上名列前茅。

第二,加强戒毒工作,是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和优先任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使用毒品并不是一种刑事犯罪,而是一种治安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从更深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能有效地促进毒品成瘾者的康复,那么对于毒品成瘾者的惩罚就会变得十分有限。毒品滥用的关键是戒毒,其难点也是戒毒。国家对戒毒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戒毒体制及相应的工作机制。年十二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反毒条例》,对戒毒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2011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戒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戒毒措施;此外,我国也有其他有关戒毒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毒品犯罪活动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毒品犯罪活动,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可以延长一年)和社区康复三年。对吸毒者的戒毒、对其进行教育、救助,是国家对其进行的一系列举措。提倡自愿戒毒,对于自愿戒毒者,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其以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吸毒的人,相关部门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其注册,并将其列入戒毒工作的范畴,开展戒毒工作,并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为其提供戒毒治疗,并对其进行动态控制。对戒毒超过三年的戒毒人员,不再实施动态控制。

第三,对于吸毒成瘾者,国家已经采取了管制措施。在《戒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2款中,对戒毒人员所涉及的有关个人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第43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泄密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毒品法》第52、70条以及《戒毒条例》第七条第1款,对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协助。所以,关于戒毒吸毒人员的资料,历来都是受到管制的,并且是一种机密,不是一种政府公开类的资料,相关的机构和单位不得随便透露,只有特定的人才能知道和查询这些资料。就算是与毒品有关的,也要受到严格的控制,不能公开。媒体在报道和宣传戒毒工作时,有必要对与戒毒、吸毒人员有关的内容进行非个人化的处理。《刑法》第136条中关于毒品使用的限制措施,其实并未改变过去几年在戒毒信息和毒品使用信息控制上的做法。在戒毒、吸毒人员的信息控制方面,采取封闭措施前后并无重大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但书”条款中的“但书”条款,是对现有相关信息控制措施的一种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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